(2015)富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1987年8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5年10月出生,住富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