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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1987年8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75年10月出生,住富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