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骆雄、董银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骆雄,董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26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周健。被执行人骆雄。被执行人董银香。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06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768元,由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东审判员 张惠娇审判员 张莉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