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75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容,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杰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