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七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