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玲与龚苞申请变更监护人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玲,龚苞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127号申请人徐玲。被申请人龚苞。申请人徐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玲诉称,其姑母徐淑贤长期卧病在床,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本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三航居民委员按(2015)三航监指第001号监护人指定书指定,龚苞为徐淑贤的监护人。但���段时间来,申请人发现监护人工作非常繁忙,较少有时间关注徐淑贤,而申请人则在家空闲,故申请由申请人徐玲担任徐淑贤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龚苞辩称,其只是最近工作忙,今后可以克服,注意多照顾徐淑贤,故不同意变更徐玲为徐淑贤的监护人,而由其继续担任徐淑贤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龚苞之母亲徐淑贤,女,1935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已由本院(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3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三航居民委员会依法指定龚苞为徐淑贤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本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三航居民委员会已依法指定龚苞为徐淑贤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申请人徐玲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龚苞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其变更徐淑贤的监护人为徐玲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徐玲要求变更徐淑贤的监护人为徐玲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闵 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菊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