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宫文廷与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文廷,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283号原告:宫文廷。被告: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厚先。原告宫文廷与被告沈阳宾城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文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宫文廷承担。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