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汪教渊与汪雨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教渊,汪雨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71号原告:汪教渊,退休教师。被告:汪雨平,农民。原告汪教渊与被告汪雨平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6月29日原告汪教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教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教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教渊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