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汪教渊与汪雨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教渊,汪雨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71号原告:汪教渊,退休教师。被告:汪雨平,农民。原告汪教渊与被告汪雨平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6月29日原告汪教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雨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教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教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教渊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宁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