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于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李海燕。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诉被告于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秋芬负担。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瑞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