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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于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李海燕。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诉被告于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秋芬负担。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瑞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