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振英、丁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振英,丁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孙某,孙愉快,张文静,陈某,王振英,丁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孙某,孙愉快,张文静,陈某,王振英,丁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孙某,孙愉快,张文静,陈某,王振英,丁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孙某,孙愉快,张文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944号之一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勇占,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陈某之父。被告:王振英,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丁心,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耿倩茜,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愉快,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孙某之父。被告:孙愉快,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文静,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振英、丁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孙某、孙愉快、张文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东岳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