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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姜建雨交通肇事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漯刑申字第3号姜建雨:你因交通肇事一案,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该裁定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有误,认为杨晓航本人对其死亡负较大的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而你本人责任较小或没有责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听证,确认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申诉人主张原裁定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准确,被害人杨晓航本人应对其死亡负较大责任或全部责任,申诉人责任较小或没有责任的理由,经本院再审审查。不能成立。经查,2014年8月4日,申诉人姜建雨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由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认定书、物证鉴定、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查报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法院核实无误,原一、二审认定申诉人姜建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诉人姜建雨并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应予以维持。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