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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福明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15号被执行人高福明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1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155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