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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广信与被上诉人李石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广信,李石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广信,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石田,男。上诉人谭广信因与被上诉人李石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谭广信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马 龙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