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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与谢其光、谢东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谢其光,谢东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思贺镇平安路。负责人梁勇坚,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军,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子新,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谢其光,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谢东创,男,汉族,住信宜市。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与谢其光、谢东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谢其光须还清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1941.36元(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贺信用社,谢东创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4元,由谢其光负担,谢东创连带缴纳。由于谢其光、谢东创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合水人民法庭于2015年3月12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东创或没有银行账户,或没有银行存款、或只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被执行人谢其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有存款6381.53元,本院已裁定扣划该账户存款6381元,在其他银行或没有银行账户,或没有银行存款、或只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被执行人谢其光、谢东创均没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权属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谢其光、谢东创均没有工商登记资料;被执行人谢其光、谢东创均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谢其光、谢东创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财产状况和执行情况,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谢其光的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未发现执行人谢其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东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而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2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庆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