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与谢新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谢新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64号原告: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住所地繁昌县。经营者:夏本林,该经营部业主。被告:谢新余,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与被告谢新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繁昌县孙村镇黄浒本林农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耿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