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小珍与沈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珍,沈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289号原告:王小珍。委托代理人:胡佳妮,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珍与被告沈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珍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