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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非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陈学海、曹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非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光,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滚其忠,系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系甘州区靖安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曹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系陈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对陈某某、曹某作出的区卫计委(靖)征决字(2015)第001号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卫计委(靖)征决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区卫计委(靖)征决字(2015)第001号征收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区卫计委(靖)征决字(2015)第001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