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麦正金与韩高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正金,韩高强,胡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288号原告麦正金,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麦天龙,男,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韩高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胡国庆,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正金与被告韩高强、胡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正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正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