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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麦正金与韩高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正金,韩高强,胡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288号原告麦正金,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麦天龙,男,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韩高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胡国庆,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正金与被告韩高强、胡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正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正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