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健荣与吴荣亮、黄玉云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健荣,吴荣亮,黄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卢健荣。委托代理人张福军。被执行人吴荣亮。被执行人黄玉云。申请执行人卢健荣与被执行人吴荣亮、黄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6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健荣与被执行人吴荣亮、黄玉云于2015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吴荣亮、黄玉云于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15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卢健荣各支付人民币2000元。自2015年8月始,每月15日前按时向卢健荣支付人民币2000元,上述还款均为优先偿还本金部分;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支付时双方出具收据。二、被执行人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最迟于2015年1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余下本金及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由法院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应信守协议,如不履行协议,应一次性还清剩余本金;四、协议达成之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五、协议自三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健荣与被执行人吴荣亮、黄玉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吴荣亮、黄玉云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两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陈小虎人民陪审员 吴琛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