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崔冬诉榆树市公安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崔冬(曾用名崔冬华),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榆树市公安局户政室微机员,住长春市宽城区青桦街1号。本院收到崔冬的起诉状,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榆树市公安局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自参加工作至退休前)及依法为其提高工资标准。崔冬的起诉理由是,自己于1986年9月10日由长春市劳动服务公司调配到榆树市公安局劳动服务公司,从1988年至现在一直在榆树市公安局工作。认为其自参加工作至现在己与榆树市公安局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但榆树市公安局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各种保险待遇。为此其曾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榆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5日下达了榆劳人仲不字(2014)第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崔冬起诉的事项属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崔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洪武代理审判员 赵 春人民陪审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