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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广顺诉泰州市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徐广顺。徐广顺因诉泰州市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诉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20日,徐广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泰州市海陵区左家巷13号房屋是起诉人已故父亲徐马扣生前所购,其位于泰州市东进西路1号地块内,徐马扣去世后,起诉人至今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起诉人于2001年8月16日签订关于泰州市东进西路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后,非法侵害起诉人对已故父亲徐马扣的房产继承权。现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于2001年8月16日签订的关于泰州市东进西路1号地块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要求被起诉人承担立即停止以其上述无效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侵害起诉人对其父徐马扣房产继承权的行为,并赔偿20000元的损失。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国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徐广顺的起诉不予受理。徐广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要求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及本案涉及执行回转等裁定,指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或指令泰州市其他基层法院受理或提审受理上诉人本案和本案涉及的执行回转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泰州市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行政合同,上诉人徐广顺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徐广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徐广顺的上诉意见,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