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2年2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沾染赌博恶习,夜不归宿,无心照看儿子,被告不听原告劝告,夫妻间时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15年3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陈述的都不真实,我从未赌博,一直认认真真带孩子,结婚后没有财产只有欠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甲、张某乙于2012年3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也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张某乙回娘家居住,张某乙诉讼来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后于2015年4月27日撤回起诉。张某甲又于2015年5月4日起诉来院,要求与张某乙离婚。庭审中,张某乙认为婚生子由其抚养、张某甲承担一半债务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复印件、(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已生育一子,家庭本应其乐融融,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今后能增强自身修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6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