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