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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30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