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云飞、章向阳与章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车险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飞,章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车险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639号原告:刘云飞。委托代理人:孙升阳。被告:章向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车险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飞与被告章向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车险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飞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韩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