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与王武进、朱国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王武进,朱国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军,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号。被执行人王武进,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八仙镇。被执行人朱国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漓渚镇。关于安康市三龙商务有限公司与王武进、朱国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安汉证经字第1892号公证书和(2015)安汉执字第0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三��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冯 超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