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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653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徐贤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淑友,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名称和地址没有查询到该公司,原告亦未提供证明该公司存在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法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徐家大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