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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贵州物资储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融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上海滨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10号申请人上海融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在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J区2019室(崇明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景兴宇。申请人上海滨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地址在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J区2020室(崇明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景兴宇。被申请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翁福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秦刚。申请人上海融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滨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持有的贵州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担保人贵州金顶汇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融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滨贵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宇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