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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燕山四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山四海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8092号原告北京燕山四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60号甲2号。法定代表人刘传平。委托代理人宫言军,1969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张家场村委会北2米。法定代表人苏建宝。本院在审理告北京燕山四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建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燕山四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山四海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