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高可静与邓州市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高可静依据已经发生效力(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邓州市电业局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邓州市电业局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法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