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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宣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余小明与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明,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余小明。委托代理人刘波(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勇,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明与被告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