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宣民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余小明与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明,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171号原告余小明。委托代理人刘波(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勇,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明与被告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