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相广与孙秀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广,孙秀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刘相广。被执行人:孙秀心,无职业。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904.24元及利息,诉讼费433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2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阳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席 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