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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计生委申请执行薛春书、朱青叶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薛春书,朱青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251号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被申请人:薛春书,男,汉族,45岁。被申请人:朱青叶,女,汉族,48岁。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50292元。2015年6月18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二被申请人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焦根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