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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诉咸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咸铎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铎。上诉人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云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9月6日,咸铎与傲云公司签署了《**个人度假会员合同》,咸铎向傲云公司交纳了30,000元。嗣后,咸铎感觉不适合参加此合同,经与傲云公司反复交涉,双方对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傲云公司起草了《关于解除〈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协议》快递给咸铎,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签署的《会员合同》;咸铎依据双方签署的《会员合同》,已经向傲云公司支付了30,000元,该款傲云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咸铎;咸铎凭会员合同、发票或收据等相关所有资料领取退款;咸铎保证自双方签订本解除协议之日起,不得以任何不适当的方式从事损害傲云公司企业信誉、合法权益及其他可能影响傲云公司正常营业秩序的行为;未经傲云公司同意,咸铎及其代理人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违约,本协议自动失效,咸铎须将合同中所支付款项给傲云公司;自本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傲云公司赠送给咸铎的所有礼券全部作废;本解除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双方签署的《会员合同》正式解除,傲云公司依据上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双方均不再受其约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解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特别注明,本合同傲云公司共计应退还咸铎费用为30,000元。双方并于同年9月30日在傲云公司营业所在地签署了该份解除协议,因签署解除协议与原商定的退款日期为同一天,故双方确定退款期限更改为2014年10月15日之前。咸铎也将其妻子银行卡账户复印给傲云公司。届期,傲云公司未按约退款。同年10月23日,傲云公司通过其客服经理aa个人账户向咸铎妻子银行卡汇款5,000元。同年11月3日,傲云公司客服经理aa发短信给咸铎,告知“现和财务敲定,于本周五退费10,000元,余下15,000元于一周内退清”。同年11月7日,傲云公司客服经理aa再次发短信给咸铎,言明“费用25,000元于本月15日前支付”。届期,因傲云公司再次失约,故涉讼。原审认为,咸铎与傲云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傲云公司认为,咸铎未在该协议上签名,傲云公司客服经理aa虽系客服主管,但无权作出退款决定,且该协议无傲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故对该协议不予认可。但解除协议由傲云公司客服经理aa作为傲云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签名,咸铎也认可该协议并在交傲云公司的协议上签名。傲云公司客服经理aa作为傲云公司售后服务的主管,由其与咸铎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咸铎有理由相信其已获得傲云公司授权,且解除协议也是以傲云公司的名义快递给咸铎,aa汇入咸铎妻子银行账户的5,000元资金也是傲云公司的,可见,傲云公司已收到咸铎签名的解除协议,傲云公司也确认了该份协议,否则,傲云公司不可能修改付款期限,也不可能汇款5,000元给咸铎。傲云公司客服经理aa在嗣后给咸铎的短信内容均是承诺付款期限,而非要求咸铎签订解除协议,故可以确认,解除协议已于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签字生效。咸铎本人持有的解除协议尚未签名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原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傲云公司要求咸铎支付20%的违约金后再将余款退还于法无据,且又未举证证明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后,咸铎具有违约行为,反而是傲云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违约,傲云公司的违约行为是不诚信的表现,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于签订解除协议时对原商定付款期限作出了更改,则因傲云公司违约造成咸铎损失的日期应从2014年10月16日起算。咸铎部分诉求,依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傲云公司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咸铎25,000元;二、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咸铎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咸铎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傲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咸铎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14年10月15日,傲云公司员工aa与咸铎签订的解除协议,并未生效,不能作为判决傲云公司全额退款的依据。傲云公司向咸铎支付的5,000元,并非履行解除协议,而是希望咸铎不要再去投诉。另外,咸铎去投诉,泄露了协议内容,根据协议约定,一旦泄露构成违约,协议就自动失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傲云公司退还咸铎本金19,000元。被上诉人咸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傲云公司与咸铎作为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旅游合同,并就解除后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傲云公司主张该解除协议未生效并要求咸铎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协议签订后,傲云公司未积极履约,咸铎无奈之下去投诉,系正当行使权利,而非构成协议约定的泄密,故傲云公司主张该协议自动失效,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傲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上海傲云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