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某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某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西安市灞桥区元鼎建材经销部业主,住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3号。被执行人某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秦都区玉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孟某某与某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全部案款368912.84元及逾期利息85458.84元执行到位,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