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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国伟与被告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001号原告牛国伟,女,农民。被告李永祥,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伟与被告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国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国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全部退回原告牛国伟。(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烨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