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国伟与被告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001号原告牛国伟,女,农民。被告李永祥,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伟与被告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国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国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全部退回原告牛国伟。(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烨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