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东方源农机有限公司诉徐言申及第三人崔玉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东方源农机有限公司,徐言申,崔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946号原告济宁市东方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禹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9541901-8。委托代理人张宗会,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徐言申,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第三人崔玉花,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东方源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言申及第三人崔玉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宁市东方源农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延军审判员 苑来寅审判员 顾 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