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琼与被申请人徐洁、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琼,徐洁,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琼,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张光全,男,汉族,194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洁,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司马大道华夏民园B区*栋***号。负责人:焦东平,该所主任。再审申请人郑琼因与被申请人徐洁、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郑琼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郑琼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琼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黄 丹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