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崖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荣成庆丰海藻有限公司与毛丽娟、候小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庆丰海藻有限公司,毛丽娟,候小永,郑真群,罗克仙,李东苓,王秀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崖商初字第213号原告荣成庆丰海藻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凤鸣,经理。委托代理人车丽荣,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彭守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丽娟。被告候小永。被告郑真群。被告罗克仙。被告李东苓。被告王秀灵。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成庆丰海藻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丽娟、候小永、郑真群、罗克仙、李东苓、王秀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于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50元,期满后原告没有补交,也没有申请缓、减、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人民陪审员 刘柏妤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