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春花与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花,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程春花,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四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德琨,该公司员工。原告程春花与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储焰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陈述该公司由原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原告程春花,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四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春花诉称:2014年3月30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11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承认程春花起诉的全部事实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程春花的诉讼请求已经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承认,经审查,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春花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11760元,合计81760。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 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