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梁小平,乔彩林,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7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登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荣斌,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小平,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彩林,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诉被告梁小平、乔彩林、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撤回对被告梁小平、乔彩林、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6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萍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