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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全印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全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59号罪犯王全印。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6月14日,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二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全印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将该犯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至2028年6月12日),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29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全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全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全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全印的刑期减去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