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告周小东、李杨、朱雪芹、李世杰、李欣星、旺苍县东源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9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负责人郭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凤,女,系该行职员。被告周小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1日。被告李杨,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5日。被告朱雪芹,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0日。被告李世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8日。被告李欣星,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12日。被告旺苍县东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告周小东、李杨、朱雪芹、李世杰、李欣星、旺苍县东��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东、李杨、朱雪芹、李世杰、李欣星、旺苍县东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4.00元,减半收取193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光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