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波与田连居、陈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波,济宁市煤化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应捷,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连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岩。再审申请人陈波因与被申请人田连居、陈岩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民终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对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波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李学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