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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昌平申请刘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平,刘丽,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平,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人,教师,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马勇,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人,公务员,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昌平与被执行人刘丽、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丽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账号:×××);另查明,被执行人马勇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丽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勇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账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逸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