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柏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