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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柏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