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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何某甲,工人。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认识,婚后育有一子,过着贫苦的生活,我自己一人辛苦带孩子,随着孩子一年年的长大,发现被告与婚前有天壤之别,对我和孩子关心太少,并且好吃懒做,不务正业,连基本的生活之道都没有,使我感到生活的无奈。现实生活的需要,让我自己带孩子,感到生活有太大的压力,他家老人对我和孩子也不太关心,被告又挣不家来钱,让我没法和他生活下去。我与被告结婚这几年的共同财产有北房五间,陪嫁物品有冰箱、电视、空调、洗衣机、摩托车、家具、衣物等。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财产共同分割,孩子可归男方抚养;如财产不与我共同分割,孩子抚养费由男方全部承担,离婚后我能随时看望孩子,孩子跟随他期间,必须让孩子生活各方面健康成长。被告何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的孩子还太小,为了孩子我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名何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分居时间约两个月。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证据提交。被告则认为,感情没有破裂,结婚后其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一子。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夫妻生活中的分歧和矛盾,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持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亲情环境,不应因一时的矛盾而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出副本(需附上诉费收据复印件)。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