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苏贻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贻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613号罪犯苏贻凤,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贻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苏贻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9日入监服刑。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苏贻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139.7分,获得2013、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苏贻凤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苏贻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贻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