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潘维杰与李敏、息杏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维杰,李敏,息杏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634��原告:潘维杰,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梁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息杏梅,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杰诉被告李敏、息杏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维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维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潘维杰承担。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智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