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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与折贵芳、折文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折贵芳,折文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739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被执行人折贵芳,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折文焕,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长安银行与折贵芳、这文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009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折贵芳、折文焕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按月利率10.8‰计算,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由被执行人折贵芳、折文焕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折贵芳银行账户内存款48万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