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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伟亮与李金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亮,李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赵伟亮。被执行人:李金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亮与被执行人李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1449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