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焦广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广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9号罪犯焦广宝,又名宝江,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2004)新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广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复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04年11月2日起,于2004年12月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焦广宝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焦广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焦广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0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焦广宝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封丘县汽车站,骗租姜某某驾驶的昌河出租车,当行至戚冯公路中段时,焦等人强行将姜控制,当车行至106国道耿庄路段时,姜呼救,焦按住姜的腿,王、秦二人持刀向姜猛刺数刀,致其死亡。同时认定其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广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2日、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4年8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魏某、翟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焦广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广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